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發布《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意見》指出當前招標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
✎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各類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尚未完全消除。
✎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有關部門及領導干部插手干預等違法行為仍然易發高發。
✎招標代理服務水平參差不齊。
✎一些評標專家不公正、不專業。
為此,
《意見》共提出五大方面二十條舉措,
小編特別從
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
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角度,
劃了重點,一起來看看吧~
進一步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PART/ 01
●依法享有一定自主權。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不得以違法形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不得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和發布。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加強評標報告審查。重點關注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和糾正。
●暢通異議渠道。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在作出答復前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落實合同履約管理責任。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的行政監督,強化信用管理。
進一步規范投標和履約行為
PART/ 02
●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等行賄謀取中標。
●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或者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嚴厲打擊“陪標專業戶”、“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
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PART/ 03
●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在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不得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
●嚴禁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
●發現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
●發現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當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不得直接否決投標。
●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對投標是否明顯缺乏競爭和是否需要否決全部投標進行充分論證,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
PART/ 04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嚴禁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
●對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要求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勸阻,不得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
●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的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
●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
●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進一步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PART/ 05
●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對參與圍標串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健全監管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投訴處理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鼓勵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健全各行政監督部門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
●加大監管力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以零容忍態度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作配合,加強監管執法力量建設。
●健全信用體系。嚴格執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的決定,科學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推動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合理規范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意見》強調,各地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進一步強化政治站位,認真履職盡責,推動招標投標法規制度切實執行,大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持續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推動招標投標領域實現良法善治。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招標網電子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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