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財政廳印發《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指導目錄》自2023年1月10日起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明確要求,不得將已納入《指導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預算的依據,已經納入《指導目錄》但沒有預算安排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嚴禁將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特別是明確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以下為原文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規〔2021〕15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現印發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及時調整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各地要對照《指導目錄》,結合政府職能、財政預算、社會需求等情況,及時規范調整本地目錄。其中,一級目錄、二級目錄與《指導性目錄》保持一致,三級目錄除省級明確的項目全部納入外,其余根據實際視情況增添內容,或者細化四級目錄。各部門可根據《指導目錄》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二、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堅持先有預算安排、后購買服務,不得將已納入《指導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預算的依據,已經納入《指導目錄》但沒有預算安排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省相關文件要求,規范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嚴禁將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特別是明確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嚴禁通過購買服務違規進行舉債融資。
《指導目錄》自2023年1月10日起執行。經省政府同意,2014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同時失效。
四川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6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李璞